李某1、李某2诉桂林华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 自由心证;证据链;证明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何华

高艳明

王裕松

代理律师:

王利春

法官解说
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法院不能简单凭一方持有的收条进行法律事实的认定,而是应当综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进而形成证据链条还原法律事实。本案中,原告的主要证据就是其持有的收条,但却没能对其多交93944元提供其他佐证。反观被告华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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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2)秀民初字第60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不当得利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1、李某2。
被告(被上诉人):桂林华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玉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春,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桂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志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员工。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谢挺。
二审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华;审判员:高艳明、王裕松。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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