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某诉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房屋销售合同;价格差;赔偿损失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四终字第7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程锦

卢卫民

吴俣

代理律师:

李立坤

法官解说
该案属典型的"一房二卖"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有明确规定,对该规定中的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没有异议,但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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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2012)资民初字第32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四终字第73号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粟某。
委托代理人李立坤,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西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韦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人员:审判长:蒋为福,审判员:谢国淑,人民陪审员:钱开顺。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锦,审判员:卢卫民、吴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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