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免责事由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

桃源县公安局漳江派出所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3)桃民初字第139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郭建国

杨敏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被告是否就机动车辆损失险格式免责条款向原告作出了提示和说明,被保险机动车辆行驶证过期能否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
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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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序号
判决书: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3)桃民初字第1391号。
2.案由: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燕某。
委托代理人郭建国,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某,桃源县公安局漳江派出所干警(系燕某女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谢前湘,系该支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敏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熊军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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