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1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诉时效;法定刑
案由:
扰乱公共秩序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3)梁法刑初字第0034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海波

曾直芬

张晓红

代理律师:

陈帅

法官解说
1.关于追诉时效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规定追诉时效制度显然不是故意放纵犯罪,而是为了有效地实施刑法的目的。规定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刑罚的目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政策,有利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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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3)梁法刑初字第00347号判决书
2.案由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飞。
被告:冯某1(绰号:冯某2),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于2013年6月19日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月27日被梁平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帅,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海波;人民陪审员:曾直芬、张晓红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1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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