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请撤销兴宁市国土资源局更正公告案 公告行为;公告内容;中间性程序;受案范围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梅中法行终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更正公告是否可诉。公告行为是否可诉因公告的内容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需要考察该公告是否构成行政行为的中间性程序,是否构成行政决定的构成要件,如果构成中间性程序或者行政决定的的载体,则不具有独立性和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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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3)梅兴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梅中法行终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不服更正土地登记内容公告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系黄某之子黄某2之妻。
原告(上诉人):黄某3,系黄某之子。
原告(上诉人):王某,系黄某3之妻。
被告(被上诉人):兴宁市国土资源局。
第三人:黄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思谦,审判员:钟明辉,人民陪审员:罗惠明。
二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贺璐;审判员:李林杜应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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