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案 通知书;权利义务;实际影响;受案范围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梅中法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丘国中

李国元

丘佳华

法官解说
本案被诉《通知书》是否合法涉及两个焦点问题,一是《通知书》性质的认定,即《通知书》是否可诉;二是《通知书》程序的认定,即《通知书》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1、关于《通知书》性质的认定。通知是一类公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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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梅县人民法院(2013)梅县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梅中法行终字第1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行政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郑某。
委托代理人:丘国中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李国元,梅县法律援助处律师。
第三人:梅县华银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丘佳华广东日方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梅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焕新,审判员:丘盛松丘爱红。
二审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贺璐;审判员:李林杜应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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