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平远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案 占用林地;林业批准;工程设施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益盛律师事务所

平远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大队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梅中法行终字第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谢彤

法官解说
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林某负担。
本案是原告林某不服平远县林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引起的林业行政处罚行政纠纷。主要涉及以下二个问题:
1、对原告林某私自开垦林地行为性质的认定。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原告林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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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2012)梅平法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梅中法行终字第4号判决书。
2、案由:林业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曾某。
被告(被上诉人):平远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罗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彤,广东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某,平远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昌龙;审判员:吴耀鹏、张瑞宝。
二审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林;审判员:张晓峰;代理审判员:杜应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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