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等诉袁某某、何某某恢复原状纠纷案 共同所有权;专有部分;共有部分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3)梅兴法民一初字第14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曾新云

丘泉娥

赖志峰

法官解说
1、楼顶露台属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
在现实商品房交易市场中,为了吸引购房者,开发商与业主约定"买房送露台"非常普遍,但围绕露台究竟是"公有"还是"私有"的争论常常引发纠纷,这类型案件也成为商品房纠纷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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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3)梅兴法民一初字第148号判决书。
2.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某、杨某某、罗某某、陈某某1,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2。
原告罗某某、陈某某1,刘某某、朱某某、陈某某2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杨某某。
被告:袁某某、何某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新云;审判员:丘泉娥;人民陪审员:赖志峰。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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