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兴宁市福健新秋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 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执行;起诉期限
案由:
行政执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一审(2013)梅兴法非诉审字第114号
审理法官:

廖思谦

何裕

钟明辉

法官解说
虽然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梅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梅市国土资(罚)字[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但合议庭对处罚决定书中规定赋予新秋公司15日的起诉期限是否合法产生很大的争议:少数意见认为"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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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一审(2013)梅兴法非诉审字第114号
2、案由:非诉行政强制执行
3、诉讼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梅州市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兴宁市福健新秋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思谦,审判员何裕、钟明辉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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