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2013)梅民初字第710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1(原告之子)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立君;审判员:罗延安;人民陪审员:孙富。
(二)诉辩主张
原告田某诉称
原告与被告系东西院邻居,2013年7月11日,被告的草房因年久失修,房屋东侧山墙倒塌,将原告的彩钢房西山墙砸毁,造成原告彩钢房破损,墙体变形,无法居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至今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原告彩钢房恢复原状,否则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照相及医疗费180元。
被告李某辩称
被告房屋墙体倒塌并将原告彩钢房砸坏事实属实,但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2011年春,原告将我房屋后坡草拔掉,村里调解无效,是当时的治保主任闫某给修的;2012年9月8日,原告将被告房屋东山墙的烟囱桥给扒了,而且原告在2012年向被告的房山墙跟倒了一冬天的水,由于这些原因,现在相邻原告一侧的房山墙倒塌,西山墙下雨都没倒,东山墙倒塌,是由于原告的人为原因造成的,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我们要求原告赔偿我们修复倒塌房屋费用7360元及精神抚慰金800元。
(三)事实和证据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系东西院邻居,被告泥草房屋与原告彩钢房相邻,相距两米左右。2013年7月4日17时许,被告家泥草房东山墙发生倒塌,将原告彩钢房西山墙砸坏,造成彩钢房西墙的三块彩钢板、一块棚板、外面靠墙的一个塑窗(两米左右见方)及室内一面镜子损坏,经新村村调解委员会及卧牛吐镇司法所调解未达成协议,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其被砸毁的彩钢房恢复原状,或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照相及医疗费180元。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卧牛吐镇新村村调解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房屋倒塌将原告彩钢房、塑窗及大镜子等物品砸坏。
证据二,卧牛吐镇司法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房屋倒塌将原告彩钢房棚板、塑窗及大镜子砸坏事实。
证据三,照片五张。证明被告房屋倒塌将原告彩钢房砸坏现场情况。
证据四,齐齐哈尔市嘉亿钢结构有限公司订货单据一份。证明原告彩钢房成本情况,上面记载彩钢墙板每米98元。
证据五,修某等个人出具的收据三份。证明原告塑窗、大镜子价值及齐市至新村的彩钢板运费情况。
被告为证明其抗辩理由,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卧牛吐镇新村村调解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2011年5月9日将被告倒塌房屋的后坡草拔了,村治保主任闫某为其修好的事实。
证据二,卧牛吐镇新村村治保主任孙某出具的证言一份。证明2012年9月份原告将被告家倒塌房屋的烟囱损坏事实。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相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发表了结论性意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2认为,对原告彩钢房砸坏没有异议,但原告主张的塑窗是旧的,被原告已经扔掉不用了,大镜子根本没有,对塑窗及大镜子不同意赔偿;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5不予认可,认为都是第一次庭审后取得的并且均为手写。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认为不属实。
(四)判案理由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的房屋因年久失修发生墙体倒塌,造成相邻房屋毁坏,被告作为房屋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对自己房屋管理不善,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将其房屋损坏导致该房屋墙体倒塌的主张,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的行为与被告房屋墙体倒塌有直接的关系,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具体为房屋彩钢板19延长米1862元、塑窗200元、大镜子200元、修复费用800元共计3062元,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及医疗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照相费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对被告要求的修复费用及精神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田某彩钢房损失306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六)解说
本案系建筑物倒塌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引起的侵权赔偿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一种特殊情况,所以,对加害人的过错,不再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由受害人承担,而是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由加害人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对其危房未尽管理义务造成倒塌,应当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罗延安)
【裁判要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加害人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应当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