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强奸、绑架案 强奸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战敏

吴会岭

魏金泉

代理律师:

王景军

法官解说
1.绑架罪,是指利用第三人对人质的担忧,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非法控制人质。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绑架罪的定罪问题。下面我们就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分析绑架罪的构成,明晰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向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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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奸、绑架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磊、刘丛丛。
被告人高某。
辩护人高某2,女,汉族,小学文化,系被告人高某之母。
辩护人王景军,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战敏;审判员:吴会岭、魏金泉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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