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华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阳信县航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人格否认 职务行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商初字第1365号
审理法官:

马俊峰

刘笃波

崔国辉

代理律师:

刘炳芹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主要在于法人是否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航宇公司由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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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商初字第1365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无棣华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四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信县航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河流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1,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郭某某1,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被告申某,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无棣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俊峰;审判员:刘笃波;陪审员:崔国辉。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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