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华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阳信县航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连带责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商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马俊峰

刘笃波

代理律师:

刘炳芹

法官解说
这是一起由于一人公司股东未能将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相分离,而导致股东个人连带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案例。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对公司来说,全部财产是其承担公司债务责任的界限;对股东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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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商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无棣华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四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炳芹,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信县航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河流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郭某1,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郭某1,男。
被告:申某,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俊峰审判员:刘笃波
人民陪审员:崔国辉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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