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滨州市裕青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民事 建设工程施工 间接损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青岛玉峰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玉峰置业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民初字第847号
审理法官:

马志强

秘杰云

信明霞

法官解说
本案虽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却涉及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合同中止履行后,守约方的间接损失如何认定,二是企业歇业后的责任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三是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
关于第一个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止履行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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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3)棣民初字第847号。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无棣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城新区酷尔乐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邱景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李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滨州市裕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1,董事长。
被告青岛玉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尹玉良,董事长。
被告周某1,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玉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盛某1,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玉峰置业有限公司。
上述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徐某,青岛玉峰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志强;审判员:秘杰云;审判员:信明霞。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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