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不服福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一事不再罚;重复处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行终字第10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柳秉东

唐丽萍

李小军

林建新

法官解说
1.本案焦点之一是原告乐欣公司在火灾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三)...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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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清市人民法院(2012)融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行终字第10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
安全监督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柳秉东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丽萍,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军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建新,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继勇;人民陪审员:许文金、陈琼。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小倩;代理审判员:郑鋆朱瀚杰。
该部分注意事项与一审相同,请参见一审格式相应部分此外,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列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6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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