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9过失致人死亡案 过失致人死亡罪;多因一果;缓刑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刑初字第232号
审理法官:

郭二兴

郭亚杰

王翠华

代理律师:

李永林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定性争议较大,主要有四种争议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9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死亡结果是意外;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9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9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死亡结果是法定的加重结果;第四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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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刑初字第232号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卫平、韩丽辉
被告人:黄某9,曾用名二没眼,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捕前住原籍。2012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武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6月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永林,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二兴;人民陪审员郭亚杰、王翠华。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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