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诉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 连带责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莉

王宏林

李莎莎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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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1。
委托代理人王某2。
被告河南省安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1。
委托代理人刘合英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宏明伟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敦好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1。
被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1。
被告刘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王莉;审判员:王宏林;代理审判员:李莎莎。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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