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王某1、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撤销协议纠纷案 重大误解;撤销权;意思表示
案由:
抵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莉

陈捷锋

闫玮玮

代理律师:

杨志红

法官解说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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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字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撤销权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杨志红,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
被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2。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王莉;审判员:陈捷锋;代理审判员:闫玮玮。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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