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约定;合同履行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3号调解书
审理法官:

丁相永

张原

李旭彪

代理律师:

胡晓达

王辉

杨国地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难点就在双方赠与合同中对任意撤销权的放弃,我国法律条文并未明文规定双方是否能在合同中约定放弃任意撤销权,但根据法理来解释,任意撤销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其本身不属于义务约定或强行性规定,合同作为双方协议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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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2012)民二初字第25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3号调解书。
2.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赵某,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晓达,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辉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某,女,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国地,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学审判员:吕铁文;代理审判员:肖波。
二审法院: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相永;代理审判员:张原、李旭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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