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教育局诉胡某房屋租赁合同案 情势变更;显示公平;商铺租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1601号
审理法官:

孙红岭

代理律师:

刘凤

李若梅

法官解说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会显示公平,因而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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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1601号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曹明丽,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凤江苏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教育局职工。
被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李若梅,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孙红岭,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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