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唐某生命权案 民事 先行行为 救助义务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铜梁县巴川法律服务所

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1、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304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小东

田风友

戴克明

代理律师:

胡建

法官解说
该案例裁判虽援引的仅系关于一般侵权行为及其归责原则的的规定,看似并无特别之处,但实际上该案例涉及侵权理论中争议较大的关于先行行为是否导致侵权责任的认定。
侵权理论普遍认为根据行为性质来看侵权分为"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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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生命权纠纷。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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