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峨支公司等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明确说明义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峨县龙滩法律事务中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35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韦乔山

李慈良

黄元刚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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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354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男,2001年11月出生。
法定代理人罗某,女,1979年11月出生。系原告黄某之母亲,即原告监护人。
委托代理人罗懿,天峨县龙滩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峨支公司,住所地:天峨县六排镇大桥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90099196-2。
负责人涂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住所地:河池市西环路132号。组织机构代码:90087098-4。
负责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省天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乔山;审判员:李慈良;人民陪审员:黄元刚。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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