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1等诉重庆天鸟游泳池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民事 安全保障义务 管理者责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1、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374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唐甜甜

代理律师:

袁登胜

彭浩

陈提斯

杨潇翔

曾航

法官解说
该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一、本案属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展开

(一)首部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