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北京九方双龙工贸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 劳动者;劳动关系;意思表示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4321号
审理法官:

张立鹏

李生陆

江冀兴

代理律师:

李彦宗

杨梅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在有关劳动关系存续解除的法律规定冲突情况下,是否支持工伤等级为三级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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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4321号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彦宗,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伟,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九方双龙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梅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张立鹏;人民陪审员:李生陆、江冀兴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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