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某等诉李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雇主责任;劳动合同;过错原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82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玉民

邢全江

孙玉凤

代理律师:

王海平

卢锦林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归责原则的理解。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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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8211号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楚某
原告:刘某
原告:郭某(兼原告楚某2、楚某3法定代理人)
原告:楚某2。
原告:楚某3。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海平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卢锦林,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圣泰甩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北环路与晨鸣路交叉路口北邻。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玉民;人民陪审员:邢全江;人民陪审员:孙玉凤。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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