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地下设施损害责任案 民事 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鹤岗市群益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21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波

付全

杨东梅

法官解说
该案系一起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对于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适用的是一般过错推定原则,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单位作为肇事井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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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214号判决书。
2.案由: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宋某,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出租车车主,住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代理人张维军,男,鹤岗市群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3.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波;代理审判员:付全;人民陪审员:杨东梅。
6.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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