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3、诉讼双方: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马海珍、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冯明东、河北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于俊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高某诉称,2011年11月13日,原告将其所有的京X号奥迪Q7牌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至2012年11月12日。2012年7月21日10时许,原告司机韩某驾驶该车,遭遇数十年罕见暴雨,在廊坊市广阳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廊坊市政府门口附近,因路面积水过深,导致发动机及车厢内进水熄火,后拖至廊坊市惠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修理及换件费用共计192135元。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上述损失,但被告只同意赔偿原告车辆电器部分的损失125851元,对发动机部分的修复费用66284元拒不赔偿。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19213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对原告所称发动机以外的损失125851元无异议,对修复发动机的损失不予认可,被告只赔偿修复发动机以外的损失。
(三)事实和证据
大城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2日,原告将其所有的京X号奥迪Q7牌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25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12月13日至2012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第七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2012年7月21日10时许,原告司机韩某驾驶该车遭遇暴雨,在廊坊市广阳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廊坊市政府门口附近,因路面积水过深,导致发动机及车厢内进水熄火,后拖至廊坊市惠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修理,修理及换件费用共计192135元,被告只同意赔偿原告车辆室内进水部分的修复费用125851元,对发动机进水部分的修复费用66284元不同意赔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正本),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证实被告保险公司订立保险条款中关于发动机进水免赔的约定。
3、廊坊市惠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结算单,证实原告车辆维修情况。
4、原告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证实原告具备驾驶资格。
5、原、被告陈述,证实原、被告之间保险事实的存在。
(四)判案理由
大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中约定对于暴雨产生的损失,保险人应依约进行赔付,但对于何种损失属于因暴雨所致未作明确约定。此约定与保险条款第七条第(十)项约定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之内容,在理解上显然存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保险条款规定的暴雨责任与发动机进水免责两种情形同时出现且存在矛盾,原、被告对此种情形是否属理赔范围的理解发生重大分歧,应当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保险公司的解释,由被告承担理赔责任。同时,原告投保的机动车发动机进水系由暴雨所导致,暴雨所致的损失,原告既不存在故意,亦无法预料,应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综上,被告应向原告赔付车辆修复费用192135元。
(五)定案结论
大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城支公司向原告高某给付保险理赔款192135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4142元,由被告负担。。
(六)解说
机动车在暴雨中行驶或在日常驾驶中涉水行驶,均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但应当将两种情况区别开来,不能笼统地认为只要发动机进水即属于负责事由。暴雨天气与发动机进水两件事同时出现的情况下,应判断何种事件是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的主要原因,并据此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当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保险公司作为强势个体,在保险专业及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优势。其保险合同往往是经过律师团、管理层及营销专家反复论证后,认为能够最大限度的赢取利润的情况下单方面制定的。而投保人是弱势群体,一般只是基于对保险的需求,再加上保险合同往往条款繁琐、用词专业,投保人要么无心仔细阅读,即使有心阅读,也难以对其中的专业用词及法律术语船长透彻理解。所以在出现保险事故而保险公司又以表面合理的理由拒保时,投保人因为对法律的掌握有限往往只能被动接受,即使认为不合理想要讨个说法,也往往无从着手。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私家车越来越多,保险业也越来越市场化。购车投保再正常不过。但当出现事故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现象屡见不鲜。机动车涉水,巨额的保费却无法获得理赔,车辆涉水令人心烦,拒理赔令人心寒。在保险业如此发达的今天,保险公司应限制制定 "霸王"条款,要让保险条款更加人性化,更能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高速发展的今天,让保险业更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李靓艳)
【裁判要旨】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