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义齿修复费的定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

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701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杨栋梁

法官解说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假肢及其相关费用无可非议的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但对于安装义齿及相关修复费用却一直存有争议。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往往以受害人没有构成伤残为由将安装义齿及相关修护费用归为医疗费范畴,这样单纯以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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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701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郝玉华,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
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栋梁,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文俊。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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