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等诉包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证人证言;证明力;房屋买卖合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邓朝良

代理律师:

冯世光

卢雄伟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是原告是否按约向被告付清购房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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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翟某。
原告(反诉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冯世光,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雄伟,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包某。
被告(反诉原告):符某。
委托代理人:利文芹。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邓朝良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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