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运输合同;运输义务;情势变更
案由: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民终字第 13 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游江宏

陈作斌

余树林

代理律师:

邓洁

刘丽娟

法官解说
1、关于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变更的问题。笔者认为,原告购票后,要求改签车票实际上是合同的变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原告要求改签车票时,南昌局提交的录音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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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3)民初字第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3)民终字第 13 号判决书。
2. 案由: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曾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洁,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娟,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昌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局员工。
4.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杨忠良
二审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游江宏; 审判员:陈作斌、余树林。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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