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萧某房屋租赁合同案 举证责任;反证;个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云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

北京云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

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

北京高思律师事务所

北京高思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民终字第0851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白松

袁芳

王朔

代理律师:

彭航

董辉

尹志军

王秋玉

法官解说
随着生活水平不断地提高,国人对包括健康在内的生活质量越来越重视,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一现象是可以说是个好现象,同时它向商品、服务等的提供方提出更多的要求。但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租赁物的提供方仅被要求租赁物不得"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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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2.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2191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民终字第08516号判决书。
2.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北京云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云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职工。
一审委托代理人方某,北京云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职工。
二审委托代理人彭航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董辉,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萧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尹志军,北京高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秋玉,北京高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高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松;代理审判员:袁芳、王朔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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