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诉冯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证明标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民终字第1268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保河

王云安

陈广辉

法官解说
本案为常见多发的因生活琐事发生的邻里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其他同类纠纷不同的是:被告矢口否认与原告发生身体接触,除了当事人陈述以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治安调解亦未作出定论。对于双方是否发生身体接触而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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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民字第24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民终字第12683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1。
委托代理人:王某2(原告之夫)。
被告(上诉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3(被告之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福军;代理审判员:吕书义;人民陪审员:尹希艳。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保河;审判员:王云安;代理审判员:陈广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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