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永刑初字第29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贾成宇

张新爱

赵先俊

代理律师:

吴义伦

法官解说
本案应认定为爆炸罪还是故意杀人罪,首先应明确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分,二者的区别如下:
1、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是非法剥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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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3)永刑初字第298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4、 被告人曹某,乳名国X,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中共党员。
辩护人吴义伦,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5、 审级:一审。
6、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批机关: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成宇;审判员:张新爱、赵先俊。
7、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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