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自首 共同犯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2013)永刑初字第7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罗班高

李正泉

施文荣

代理律师:

杨卫荣

王晓玲

法官解说
1.关于自首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被告人杨某某是否构成自首关键在于确定其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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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3)永刑初字第70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贵艳。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4月2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1月1日出生,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3年9月26日被监视居住。
法定代理人杨建国,农民。(被告人杨某某父亲)
指定辩护人杨卫荣,云南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12月27日出生,因本案于2013年4月27日被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张学忠,农民。(被告人张某某父亲)
指定辩护人王晓玲,云南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班高;审判员李正泉;人民陪审员施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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