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与被告永新县禾川镇横江村民委员会、文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成员资格;本人意愿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永新县禾川法律服务所

系该村民委员会

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国成

周建峰

胡平武

代理律师:

尹志明

法官解说
被告横江村委会认为原告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主动交回村经济组织,且其户口早已迁出,并不在当地生活居住,其所有的请求均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 关于土地交回程序的确认问题。
被告横江村委会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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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原、被告:
原告洪某,女,1942年7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文运锦,系洪某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贺新华,永新县禾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永新县禾川镇横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横江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黄益龙,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尹志明,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文某,男,1956年8月12日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国成;代理审判员周建峰;人民陪审员胡平武。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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