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郭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和解;缓刑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2)汕金法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文华

何嵘

杨伟忠

法官解说
1、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某不服,以其行为并非故意伤害罪,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没携带凶器,属从犯,且已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不服,以其行为并非故意伤害罪,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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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2)汕金法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汕中法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翁广生。
被告人:肖某,汕头市金平区人。2011年6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汕头市金平区人。2011年6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2年8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文华;审判员何嵘、代理审判员杨伟忠。
6、审结时间:2013年3月11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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