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1、范某某2等诉陆丰市二轻工业甲子铁器制品厂、范某某6确认合同无效案 合同无效;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86号
审理法官:

莫秀春

彭晓春

施伟强

代理律师:

方振宏

卓泽锐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土地权属的理解。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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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陆丰市人民法院(2013)汕陆法民二初字第37号。
二审判决书: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86号。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2。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3。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4。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5。
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方振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丰市二轻工业甲子铁器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6。
委托代理人:卓泽锐,陆丰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铁生。
二审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秀春; 审判员:彭晓春; 代理审判员:施伟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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