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某某、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案         保证责任;以贷还贷;免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3)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88号
审理法官:

郑业敏

代理律师:

陈秀俊

杜顺彪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以贷还贷案件中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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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3)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88号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被告:杨某某。
被告: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秀俊,广东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顺彪,广东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郑业敏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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