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新中贸易有限公司诉蔡某某2买卖合同案 代销;买卖;委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汕头市金平区汕泰百货商店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3)汕金法岐民初字第55号
审理法官:

陈秋潮

法官解说
代销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在于:代销合同的委托人须按约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受托人对代销货物没有所有权;而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无须支付报酬,买收人对所购货物拥有所有权。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非代销合同关系。从原告提交的主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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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3)汕金法岐民初字第55号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汕头市新中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1。
被告:蔡某某2,系汕头市金平区汕泰百货商店的业主。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3。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秋潮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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