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形态;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金凯悦酒店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刑第151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黄锡芳

张萍辉

陈志敏

代理律师:

谢少波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重点在于对犯罪人莫某向一重公司索贿100万元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向苏禺公司索贿50万元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3)江新法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刑第151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诉讼双方
一审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谭雅琴。
二审检察机关: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文礼。
被告人(上诉人):莫某,男,1970年3月10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任广东金凯悦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中心五金类采购经理,住玉林市玉州区。因本案于2012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谢少波,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玉清人民审判员:陈秋月、柯润明。
二审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锡芳;审判员:张萍辉、陈志敏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