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不服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案 工伤认定;时效;特殊原因;权利救济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行终字第13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海疆

苏锦健

陈敏婷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行政机关应如何理解超过1年的时间限制,以及工作人员如何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中的指引义务。在以往处理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往往是行政机关如何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何判定是否在工作时间、地点、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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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3)江新法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行终字第131号行政判决书。
(二)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受理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黎某
委托代理人:聂安兴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代理人:张某、杨某,该局干部。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兆京,审判员:杨伟强、吴万安
二审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海疆,审判员:苏锦健、陈敏婷
(六)审结时间:
一审:2013年10月14日。
二审: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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