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海和饲料有限公司不服江门市新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工伤认定;调查职责;证明标准;劳动关系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德江县稳坪镇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 宁

张海疆

陈敏婷

代理律师:

黎雄校

法官解说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当前,由于各种用工关系不规范,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反倒成为了工伤认定案件的焦点问题。劳动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认定时,应如何适用何种证明标准来进行认定从而确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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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2)江新法行初字第91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行终字第24号行政判决书。
(二)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门市海和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黎雄校,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委托代理人:张某、杨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黄某,系本案受害人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何卫,贵州省德江县稳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兆京;审判员:熊永尧、杨伟强。
二审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  宁;审判员:张海疆、陈敏婷。
(六)审结时间:
一审:2012年11月27日。
二审: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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