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审理法官:

方方

曹华明

陈永强

法官解说
关于被告人韦某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涉及到一个"实行过限"与否的问题。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共同犯罪的主体是多数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各个犯罪人很有可能实施了超出事先共谋的范围,此时,其他共犯是否要对这种行为承担责任,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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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柳江县人民法院(2013)江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黄孛羚
被告人(上诉人)韦某,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于广西来宾市,壮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来宾市兴宾区,现住柳江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4月4日在广东省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带回广西柳江县并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乙霖;人民陪审员:韦英覃姣红
二审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方;审判员:曹华明;代理审判员:陈永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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