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等诉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保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川星抚法律服务所

江川星抚法律服务所

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361号
审理法官:

张秀春

代理律师:

杨盛学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及难点是原告梁某、洪某已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门及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已报销费用被告赵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是否还应该再进行赔偿。本案中,二原告部分医疗费用虽然已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门及泰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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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361号
(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洪某,男,1962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江川县。
原告梁某,女,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桂凤、赵应参,江川星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某,男,1989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川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董家湾大厦二楼。
负责人尹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盛学,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秀春。
(六)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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