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1等抢劫、绑架案 抢劫罪;绑架罪;情节较轻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刑初字第19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懿

郑旭

戴真银

代理律师:

高精忠

法官解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案件定性问题并无争议,主要焦点问题是被告人华某1和雷某使用仿制手枪和刀具绑架他人,并勒索巨额现金,但在绑架过程中除了打了被害人税某一耳光之外,并未实施严重的暴力行为,被害人从被控制到最终被解救,被限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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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刑初字第191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绑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董新丽、李海玲
被告人:华某1(曾用名华某2),男,1986年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农民。
被告人:雷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农民。
辩护人:高精忠,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懿;代理审判员:郑旭;人民陪审员:戴真银。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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