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诉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案 真实意思表示;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2013)沈中民二终字第1070号
审理法官:

吕丽

白丽萍

相蒙

代理律师:

曹晓丽

周蕾

法官解说
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在合同纠纷类案件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形式、内容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交易行为不相符的情况时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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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3]新民民三初字第850号
二审裁定书:(2013)沈中民二终字第1070号
2、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姜某,男。
被告(被上诉人)沈阳秀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代理人)曹晓丽,女,系辽宁义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代理人)周蕾,女,系辽宁义善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娜、代理审判员王勇、人民陪审员张姗姗
二审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丽、审判员白丽萍、审判员相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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