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沈阳三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未毕业学生,劳动关系主体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沈阳市皇姑区明廉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168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石瑷丹

郭伟

贺新发

代理律师:

赵路

法官解说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最低工资、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工伤赔偿等权利,而对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确认,涉及到劳动者一方是否能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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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经开民初字第51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1682号判决书。
2.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沈阳三铭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路,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某。
被告(上诉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齐某。
委托代理人:朱春梅,沈阳市皇姑区明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丛林;人民陪审员:刘丽、付海京。
二审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瑷丹;代理审判员:郭伟、贺新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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