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康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 再审案件;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再终字第4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珺

孙菁蔓

安一凌

代理律师:

王丽娜

法官解说
本案原经一审、二审、市中院再审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又经过一审、二审。从2003年2月26日立案,2003年11月20日作出第一个判决,到2013年8月5日作出最后一个判决,历经十年之久。十年间我国的经济状况和人民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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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2)苏审民初再字第1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再终字第44号判决书。
2.案由:雇员人身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上诉人)刘某,女,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上诉人),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律启东;审判员:王能礼;人民陪审员:郎国菊。
二审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珺;代理审判员孙菁蔓、安一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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