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案由:
单位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街道侯三家子村党支部

辽宁高优律师事务所

辽宁华逸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刑二终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延丹

张素燕

边锋

代理律师:

马玉霞

孟庆帮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案件的定性暨被告人主体身份问题,对于此问题一、二审法院和公诉机关有不同的看法,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同一地区相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作用。
一审法院认为,五味子种植项目是沈北新区引进的大型农业项目,被告人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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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2)于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刑二终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一审案由:受贿罪。
二审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满族,高中文化,系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街道侯三家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一审辩护人马玉霞,辽宁高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二审辩护人孟庆帮,辽宁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震;审判员:肇一畅;人民陪审员:唐丽秋。
二审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延丹;审判员:张素燕、边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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