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汇通电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近因原则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3)沈河民四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丽

张晓飞

王新

代理律师:

徐乐

法官解说
本案确立的规则是:不是所有免责条款所列事项发生保险公司均有权拒赔,还必须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才能作为拒赔的事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列举有诸多免责条款,但是这些免责条款的效力不是绝对的,如果说免责事由与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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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3)沈河民四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沈阳汇通电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雅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乐,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丽;代理审判员:张晓飞;人民陪审员:王新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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